作者王进:现为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2011年2月22日第6版
中央关于促进宗教和谐的新论述,对宗教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开拓了宗教工作的新境界。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的内涵、实质、方式和意义等,都是值得宗教工作部门、宗教界和学术界认真研究的课题。为此,和谐社会与宗教生活的关系问题就值得大家进行深入的探索和思考,笔者认为据此提出“宗教生活质量”概念问题,是回应和参与和谐社会视域下宗教研究课题的一个新进路。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宗教团体3000多个。宗教团体还办有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院校74所。这显示了宗教信仰在我国社会中是充满活力的。同时,如何发展与管理宗教亦成为一个亟须探讨的问题。这就涉及到如何正视和解决好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质量”问题。
“生活质量”,即是“社会提供国民生活的充分程度和国民生活需求的满足程度”。其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要素:一是人们物质、精神生活的状态特征,主要是现代人家庭生活、职业生活、社交生活、闲暇生活的特征、水平及其满足程度;二是人们的价值实现和幸福感,主要指现代人与社会群体的双向认知、人际关系中的自我认知、人的发展机会、自我完善和自尊的需要与满足等;三是人的生活条件和环境质量,以及由于条件短缺、环境恶化而带来的现代人生活困难的多少和克服的难易度等。
具体到宗教生活领域,“宗教生活质量”就是指信教群众宗教生活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的程度,享受自主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状况以及体悟宗教生活的幸福感。可见,“宗教生活质量”不仅包括政府、社会为信教群众提供的满足其宗教生活的客观指标内容,而且还包括信教群众对政府、社会提供的用于宗教生活的客观条件的主观评价内容。当然,“宗教生活质量”作为目前学界一个陌生的术语,需要宗教工作部门、宗教界和学术界的同仁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宗教的实际发展状况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科学的研究。
“宗教生活质量”问题关系到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落实,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群众基础与积极性,更关系到我国宗教和谐、社会和谐。对于“宗教生活质量”的探讨和研究,我们不仅要关注“宗教生活质量”的客观指标层面,而且还要关注“宗教生活质量”的主观评价内容,必须将二者紧密结合起来进行考量。
实际上,对于“宗教生活质量”的研究,不仅是一个学术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重大的社会意义。需要强调指出的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如何认识和对待宗教,如何争取和团结信教群众,做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宗教工作,这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人必须认真思考的重大课题。
重视和改善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质量”,这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实践“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现实社会需求。党和政府切实坚持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实际上是对和谐社会视域下“宗教生活质量”的政策回应。正如华东师范大学教授李向平所指出的,我国宗教信仰的真正问题,不在于去改变人们的信仰,也不在于去区分何为正祀、正统的宗教信仰,何为非正宗的外来宗教信仰,最要紧的,是在于如何改变国人固有的信仰条件、宗教实践的规则以及信仰与社会认同的权力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