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第七十四章
原文: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zhuó),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矣。
君王治国应该“畏天之威”,应该“勇于不敢”,要效法自然之道,珍爱百姓之生命,同时,要以“仁治”治国为主,以“法治”治国为辅,不要过于依赖掌握在手中的生杀大权。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这句话是说,老百姓生存都很艰难了,连死都不害怕了,你还用死去威吓他们,那又有什么用呢?老百姓为什么会不怕死?一个原因是官府横征暴敛,苛政猛于虎,百姓生存困难,没有活路;另一个原因是社会秩序混乱,百姓失去安全感。如果百姓都能安居乐业,生活幸福,谁又能不害怕死亡呢?不怕死,是到了绝路了。饿死也是死,起来反抗也可能要死,但如果反抗成功的话,可以改朝换代,或许有一条生路。在这种情况下,老百姓更不害怕死亡,他们把希望寄托于未来,对于他们个人来说,也许会因此而失去生命,但他们可能为自己的亲人或子孙后代创造一个可以活命的环境,这就是老百姓起来反抗的动力所在。对于这种局面,君王们还不去反省自己,从政策和法制上着手去改变这种局面,反而想用武力去镇压百姓,其结果必然是自寻死路。如果君王们能明白这个道理,不去用死亡威吓百姓,而是针对自己国家存在的问题进行合理的整治,那他们还有希望。动不动就用死亡威吓百姓的君王,实为无能的表现。这样的君王早点下台,那才是老百姓的真正福音。
“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假如是有人使老百姓经常处于死亡的威胁之中,并还以为自己很了不起,那么,君王必须把他们抓起来并杀掉,看谁还敢胡作非为?这里的“吾”,并不是指我个人,而是指那些治理国家的人。怕死,既是人的本能,也是人性中的致命弱点,谁都一样。如果官吏们动不动就对百姓以死刑相要挟,这本身就是强盗、流氓及无赖的做法,是所有社会正常发展所不能容忍的!因此,君王们必须建立对官吏的监管制度,而且对监管人员还需要进行再监管。这句话主要是针对“执法者”来说的,君王们在建立了社会制度(包括刑罚制度)后,最重要的是要看执行的如何。如果一个社会出现肆无忌惮的违法行为,出现大量的强盗、流氓及无赖(敢于以身试法之人),只能说明,要么是社会制度本身出了问题,要么是执行出了问题。如果执法者自由度太大(“勇于敢”),就会把自己当成法律本身,就会做很多以权谋私的事情。这些人表面上冠冕堂皇,而背地里尽干为自己牟私利的勾当,甚至他们跟当地的强盗、流氓及无赖结合在一起,形成“官匪一家”的紧密关系,实际受害的则只能是那些无权无势的老百姓。从这一点来说,法治的首要任务是治理和监管那些有权有势的执政者和执法者,一是因为他们犯法对社会的危害更大;二是因为对他们的治理与监管难度更大(他们与王室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次,才是针对那些强盗、流氓及无赖的治理。如果一个社会政治清明,制度优良,也就不至于产生那么多的强盗、流氓及无赖。纵观几千年的历史,凡是贪官污吏多的时期,就是社会最动荡的时期,而贪官污吏的出现,是与君王的昏庸离不开的,它们是一对孪生兄弟。
“常有司杀者杀。”这句话的表面意思是说,对于正常的法治体系来说,必须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去执行死刑。但法治体系中不仅仅只有“死刑”这一种刑罚,因此,这句话的深层意思是说,国家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去执行法律,执政者是不能替代司法机构去执法的。从历史上来看,历朝历代也都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但在很多人的观念里,所有官吏都是执法者,这是一个错误观念,特别是官吏们自己有这种想法,那就更加可怕。最可怕的是这种观念一直遗留至今,在我所处的那个时代,这种做法非常多,当官的,可以自己抓人,有权有势的也可以抓人,严重的就直接动用私刑,甚至是把人杀掉。就是在当今,也有一些官员,在遇到困难或有人妨碍他获取私利时,就调动司法部门的人员去抓人、去关人,或是直接派自己的部下去抓人,甚至是直接动用私刑。他们做这些事情,有时也会走法律程序,但这只是为了糊弄上级,而实质上是按照他们自己的意思来做自己想做的事情。这样做的结果就是,那些强势群体中的人,可以为了自己的私利去勾结官员滥用执法权,而对那些弱势群体中的人来说,那无疑是一种灭顶之灾。因此,对于法治体系来说,首先是要保证司法机构有独立的执法权,其他部门不得参与,其次,是要加强对执政者(行政人员)和执法者本身的管理与监督,这个比惩治那些强盗、流氓和无赖更为重要。
“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zhuó),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矣。 ”那些替代执法者去执法的人,就像平常人去替代木匠砍木头一样,而非木匠专业的人却去替代木匠砍木头,是很少有不伤害自身的。这是一个比喻,就是要告诉那些喜欢私自用刑的人,如果不按法律程序办事,到最后一定是会伤及自己的。同时,也要强调官吏之间一定要各司其职,不能越俎代庖,否则,一定会引起整个法治体系的混乱并可能导致整个体系的瘫痪。当然,法律意识对老百姓来说也同样重要,这是能够保障自己权益的根本之方法。我们不难发现,在民间的一些纠纷中,人们也往往喜欢诉诸于武力,要么通过打斗分出输赢,要么通过杀人消灭对方。其实,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双方的损失都要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要大得多。这里我要讲个故事,说的是在一个村子里,张三家里的耕牛不小心跑到李四的稻田里吃了一片禾苗,李四看见正在啃禾苗的牛非常生气,就用锄头使劲打牛,结果把张三家的牛给打死了。张三闻之暴跳如雷,立即纠集自己的兄弟去厮打李四,李四毙命。官府就把张三几兄弟抓起来了,张三也被官府处以极刑。这么一件小事,如果冷静处理,赔几个小钱就能解决问题,但事情却越闹越大,最后双方各赔上了一条性命,两个家庭也都受到了重创。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代大匠斫”的事例,李四把牛打死与张三把人打死,都是在替执法部门执法,都是错误的行为。
“代大匠斫”实质上就是自我执“法”,而这个“法”完全是自己认可的“法”,人人都可以有自己心中的“法”,如果大家都持有这种观念与意识,那么,整个社会就根本无法可言,人类社会也许就要回归于与禽兽同类的时代。所以,要在制度上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独立行使执法权力,同时,也要强调社会上所有成员都必须建立法律意识,按法律程序来处理各种矛盾与纠纷,特别是对那些官吏和有权有势的人,更是如此。“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矣。”代替执法者去执法的人,几乎没有不伤害自己的。这是为什么呢?专门执法者,一是有政府的许可,即有从业执照;二是有足够的专业知识,能够依法准确地处理事情。代替执法者执法的人,一是没有从业执照,就像没有取得伐木许可证的人去森林里伐木一样,是会受到执法人员制止的,如果强行去伐,那就是偷盗,就会被抓起来;二是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可能在伐木的过程中,被工具弄伤手,甚至是让倒下来的树木砸伤。
这一章重点是要告诫君王们,要建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去执法,而不是要自己亲自去执法。君王们如果自己亲自去执法,大臣们、官吏们也会依据自己的观念去执法,整个社会的执法系统将混乱不堪,这时,有法等于无法,社会实质上就变成了“肉搏场”,谁有权力,有实力,谁就说了算,最终倒霉的还是老百姓。因此,我提出“司杀者杀”的观念,就是用来约束君王、大臣以及官吏们滥用私刑的,一个社会只有大家各司其职,并对那些可能给社会造成不稳定的人群进行重点监管与控制,社会才会有安定与发展,百姓才会有幸福与快乐。